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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9-09-21

  《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(草案)》已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初审,11月27日,该草案修改情况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提请审议,以进一步推进陕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,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利益。

  收费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

  草案修改稿对第二十二条“服务收费”的规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。草案修改稿明确,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、特点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,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。

  收取费用的,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。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,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且费用应用于设施维护、管理和事业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
  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标准更具体

 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草案应就社会力量参与部分给出更具操作性的措施。据此,草案修改稿在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购买社会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又购买主体、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,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,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。

 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明确,要鼓励和支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、兴办实体、资助项目、赞助活动、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关于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的规定。

  政府购买公益文化岗位支持乡镇、街道文化服务

  记者在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看到,在吸收外省先进经验、提炼国家限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,此次修改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作了规定,第三十七条新增了“政府购买服务”、“政府购买公益文化岗位”的形式内容。

  县(市、区)、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,利用文化团队、文化人才等资源,提高乡镇、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。承担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管理的人,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文化岗位的方式予以支持。